公安部:关于修改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》的决定

2015-09-06

公安部关于修改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》的决定

第141号

《公安部关于修改<吸毒检测程序规定>的决定》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,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公安部部长郭声琨

2016年12月16日

2016公安部修改《吸毒检测程序规定》新旧对照表(2017年1月1日起施行)

修改条文

新修改内容

旧内容

第一条

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、《戒毒条例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第六条

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、血液、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。

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、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。

第八条第二款

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,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。

在低温条件下保存,保存期为两个月。

第十二条

第十五条

三日内

五日内

第十八条第一款

现场检测费用、实验室检测、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。

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、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。

第十八条第二款

删去

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,费用由申请人承担,但具有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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